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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議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會議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
務時,由議長指定,不能指定時,由議員於十五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屆
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