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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會調查結果,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依法偵辦。
前項案件應於六個月內偵查終結。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