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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8 條
法院於案件繫屬後至準備程序終結前,宜為下列之處理:
一、掌握案件進行進度。
二、確認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內容。
三、以具體而明確之方式整理爭點。
四、確認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與待證事實。
五、決定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方法。
六、擬定合理可行之審理計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