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0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8 條
請求交付公、認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每份收取二百元。其張數超過六張時,每一張加收五元。
翻譯費每百字收取費用一百元至四百元,由公證人酌定之,其酌定標準由司法院另以命令定之。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
郵電費、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送達公證文件費、法院之公證人、佐理員出外執行職務之旅費、民間之公證人、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及鑑定人、通譯之日費及旅費,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