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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7 條
為未成年人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除聲請人及未成年人外,應通知監護人、應被選定之監護人、得為聲請之人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