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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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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5 條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灌氣容器等,應經常保持其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前項容器內存液化氣體者,應設溫度計或可適當檢知溫度之計測裝置。
第一項所定溫度,對可計測氣體溫度之灌氣容器等,指該氣體之溫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