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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5 條
寄件人交寄各類掛號郵件時,由郵局給予執據。
寄件人同時交寄大宗各類掛號郵件五件者,應填寫大宗掛號郵件執據存根
聯單一式二份,交郵局查點,簽章並加蓋郵戳後,退還一份,作為執據。
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其執據應加蓋戳記標明。
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郵件應將其金額在執據上註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