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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5 條
爬登空間之位置及大小規定如下:
一、爬登空間應符合第一百二十九條之水平距離,使作業人員能通過任何導線、橫擔或其他組件。
二、支持物得僅提供一側或一角為爬登空間。
三、爬登空間應可垂直延伸,使作業人員能通過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之任何導線或其他組件上下層範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