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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5 條
圖上地名及註記字剪貼位置,依左列規定:
一、城鎮、機關、學校、工廠等獨立物體之名稱註記,應貼於物體之上方
或右方適當地點,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二、道路、鐵路、河流、水圳、油管、電線、索道、街道等線狀物體之名
稱註記字,以沿路線之進行方向,貼於路線之上方或右方,以不遮蓋
重要地物為原則,惟較寬之線狀物體,如公路、廣闊之河流等,其路
名或河名應貼在路面或河面之中央。
三、縣市、鄉鎮區、村里、湖泊海域、林區林班、農作物地類等名稱之註
記字應貼在該地區之中央,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四、山脈、山脊、山谷等名稱,可沿一單純之徐緩弧線,貼於山脈、山脊
或山谷中央略為偏上或偏右之處。山頂及小山名稱,可註於山頂中央
上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