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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4 條
於同一車輛上固定二個以上之容器連成一體(以下簡稱集合容器。)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設可使容器相互間及集合容器與車輛間緊結之措施。
二、每一容器應設供氣體之輸出及輸入用閥(以下簡稱容器原閥)。
三、在灌裝管上應設安全閥、壓力表及緊急洩壓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