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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4 條
天頂距觀測時,其兩次照準目標點一居垂直交合絲之左,一居其右,並注
意視準點在垂直交合絲左右之距離應相等,以消去水平交合絲不水平之誤
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