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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4 條
審判長開始、指揮及終結言詞辯論,並宣示行政法院之裁判。
審判長對於不服從言詞辯論之指揮者,得禁止發言。
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