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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3 條
法務部為處理復審事件,應設復審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法務部或所屬機關代表四人、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組成之,由部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