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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2 條
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熔接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熔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三)二份及施工位置分類圖一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等影本各一份。
圖表附件:
附表三十二:熔接檢查申請書.PDF
附表三十二:熔接檢查申請書.DOC
附表三十三:()熔接明細表.PDF
附表三十三:()熔接明細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