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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自動噴水系統之試驗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為試驗各段自動噴水系統之自動警報,應裝有相當於一噴頭作用時之噴水量進行測試之試驗閥。每段試驗閥應位於靠近該段之停止閥。
二、應具有在該系統壓力降低時,試驗水泵自動操作之設施。
三、在裝設指示儀之處應裝有開關,以使每段自動噴水系統之警報與指示儀能予試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