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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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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站標誌「指57」,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汽車修理場所。設於距離修理站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