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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依物品之性質,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產之虞者,貨運業得拒絕運送。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實,致貨運業蒙受損害者,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