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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行政界線,包括國界、省及院轄市界線、縣及省轄市界線,鄉鎮區及縣轄
市界線,林區事業區林班界線等,各項界線符號之清繪,悉照基本圖圖式
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