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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數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應合併審理。
前項事件,經合併審理者,準用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