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28 00: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0 條
用以計算乾舷之船深D,如大於船長L之十五分之一時,乾舷應予增加,其增加值為依左式計算所得之公釐數:
(D-L/15)
D 為船深,L為船長,其單位均以公尺計。
R 為一係數,其值視船長而定:
一、船長未滿一二○公尺時,R=L/○.48。
二、如船長滿一二○公尺,則R之值為二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