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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0 條
經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收買之土地,其已發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應通知作
廢,同時列具明細表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副本附件抄送當地縣 (
市) 政府主管建築管理及工商登記之單位。
前項土地,業經工廠設立許可者,撤銷其許可;申請建築執照者,不予核
發,業經核發者,吊銷其建築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