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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4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請核定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首次申請核定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二、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連動申請調整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之裝置業務計費項目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三、新增或依成本變動申請調整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之裝置業務計費項目者,每項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