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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3 條
一般容器業者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每
期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結束後十日內,依照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行向
管理委員會委託之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該期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
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