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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2 條
置有材料送給裝置之衝壓機械,安裝之光電式安全裝置,其投光器及受光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具使該送料裝置之檢知機能無效化之構造,不受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檢知機能無效化之切換,須使用鑰匙或軟體等其他方式,且設定於每一光軸。
二、送料裝置變更時,具有非再操作前款檢知機能無效化之設定,滑塊等無法動作之構造。
三、使檢知機能無效化之送料裝置拆除時,具有立即恢復投光器及受光器在防止滑塊等作動致生危險所必要長度範圍內有效作動之構造。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