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5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2 條
動物用藥品之標籤及仿單,應依核准,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動物用。
二、廠商名稱及地址。
三、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四、有效成分、含量、用法及用量。
五、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六、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七、停藥期間。
八、製造日期及批號。
九、有效期間或失效日期。
十、其他應記載事項。
前項各款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核准免予記載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