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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2 條
我國於北太平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及各秋刀魚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秋刀魚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一、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
二、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以下簡稱NPFC)秘書處通知各會員停止作業。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年最長為一百八十日。
當年度我國於北太平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