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28 02: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2 條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依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或展延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依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執照者,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