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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2 條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高級中學校長之辦學績效及年度成績
予以考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成與任務、考
核程序、考核結果之通知、考核結果之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