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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一般容器業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應設置成立管理委員會,其任務
如左:
一、關於基金收支與保管之委託、監督事項。
二、關於基金運用之提議、監督及複核事項。
三、關於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提報。
四、其他有關基金收支與運用之事項。
前項管理委員會之組成、應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參加。其組織章程由一般容
器業者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