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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地址遷移至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轄區外者,應於遷移前,向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認可證及陳送新址籌設之申請文件,由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認可證並轉送籌設申請文件予新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