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3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申請人於送件後十日內撤回申請案者,其審查費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其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項規定情形,而有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十二條規定不予受理者,其已繳交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