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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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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主管機關審核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所增闢水源之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應參酌該水利建造物蓄水範圍內之平均入流量、實際蓄水容量及運轉操作下所核算之可供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核給。
前項水利建造物之水權登記總代表人或管理機關應定期或依實際狀況就水利建造物之可供水量檢核更新,並於水權展限申請時,併送水權主管機關作為審核水權引用水量之參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