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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
前項在職進修實施方式、最低進修時數、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專利師公會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