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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現職高級中學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逕行分發學校任教,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現職公立高級中學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
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
任他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