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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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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本行每年營業所得純利,應先提取百分之四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