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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有關機關對各基金預算,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
,約集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研考會、財政部舉
行協調會議,並將協調結果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年度計畫及預
算審核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