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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術科測試試題,其應涵蓋項目、內容及書寫順序如下:
一、試題使用說明:
(一) 公開或保密。
(二) 試題一套共幾題。
(三) 檢定承辦單位應準備材料。
(四) 使用試題之方式如下:
1 負責抽題之單位。
2 每位考生每站均須測試或抽樣測試。
3 全份試題每場抽出其中一題測試或所有試題由全部應檢人員自行
抽選測試。
(一) 檢定時間共為多少,分站時間是否包含讀圖及熟悉機具、設備時間
。
(二) 檢定辦理單位寄發術科測試資料之日期。
(三) 寄發資料之內容。
二、應檢人員須知:敘明術科測試應檢人員之規定事項,本職類要求、說
明、限制、禁止、評審等事項及工件加工之說明等。
三、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表:列舉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所需之機具、設備
。各職類命題委員應於命製術科測試試題時,一併完成該職類之場地
、機具、設備標準表。
四、應檢人員自備工具參考表:列舉應檢人員自備工具。
五、材料表:檢定所需之各項材料名稱、規格、數量、加工要求及其他規
定等。
六、術科測試試題:應以工作圖、文字說明或二者兼用等類型命製。
七、評審表:應配合試題內容及項目分別詳列各評分要項,並按各職類特
性決定評分方式,係採數位或每人一份評審表;如採分站檢定評分時
,應另加填一份成績總評表。評審表之設計應以方便、明顯及易於評
審為原則。
八、評審說明:詳細說明如何評審 (分) 、如何評定及格或不及格及其他
評審有關規定等。
九、檢定時間、級別、題號、投影法、比例、單位、命題暨審查委員、核
定機關及本會核定日期等有關事項,視各職類需要,應於適當位置註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