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華郵政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董事會通過並經監察人查核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備查。
前項年報中應記載有關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重要資訊。
中華郵政公司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項目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方式公告。
前項應行公告之報表及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