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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未達第九條規定之標準者,為第四種鐵路平交道。軌距為一、○六七公尺者距隧道口及橋樑兩端八○○公尺內不得設置。軌距未達一、○六七公尺者,得視實際行車業務情形,由鐵路機構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