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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自衛槍枝所配子彈,手槍每枝不得超過五十發,步槍、馬槍不得超過一百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