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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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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現金轉投資於民營事業應依「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
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擬具計畫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以前函報主管機
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各主管機關應從嚴審核,於八十五年十
月十九日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但按行政院核定
計畫編列分年預算者,得直接編入預算。
各國營事業機關請求國庫現金增資者,應比照前項規定程序辦理。各機關
函報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函報行政院時,副本均應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及財
政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