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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第四局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 第一科、
(一) 普查及抽樣調查制度之研究、設計與核議事項。
(二) 普查及抽樣調查中、長程發展計畫之研究、擬訂與檢討事項。
(三) 普查及抽樣調查書表格式報告編輯原則之訂定、分行事項。
(四) 普查及抽樣調查資料處理、供應之作業研訂、分行事項。
(五) 普查及抽樣調查方法、技術之研究發展及一致規定事項。
(六) 普查及抽樣調查法規之研究、核釋事項。
(七) 各國普查及抽樣調查有關法制、方法、技術等研究、分析事項。
(八) 農漁業普查 (含抽樣調查) 之整體規劃、設計事項。
(九) 第八目所列普查方案、經費預算之研擬事項。
(十) 第八目所列普查方案實施計畫、作業要點之研訂事項。
(十一) 第八目所列普查,各級地方政府設置臨時機構之規劃、指導及監
督事項。
(十二) 第八目所列普查,各級普查人員之借調、組訓及管理事項。
(十三) 第八目所列普查宣傳計畫之研訂與督導、推動事項。
(十四) 第八目所列普查有關參考資料之蒐集、整理、編印事項。
(十五) 第八目所列普查實地調查之舉辦、督導與進度控制事項。
(十六) 第八目所列普查資料之點驗、權理、審核、註號人工檢誤修正事
項。
(十七) 第八目所列普查資料之統計分析、專題研究、報告編印事項。
(十八) 第八目所列普查結果之評估、核議事項。
(十九) 第八目所列普查辦理機構及人員之考核、獎懲事項。
(二十) 交辦及其他有關本科主管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工商業普查 (含抽樣調查) 之整體規劃、設計事項。
(二) 第一目所列普查方案、經費預算之研擬事項。
(三) 第一目所列普查方案實施計畫、作業要點之研訂事項。
(四) 第一目所列普查各級地方政府設置臨時機構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
項。
(五) 第一目所列普查各級普查人員之借調、組訓及管理事項。
(六) 第一目所列普查宣傳計畫之研訂與督導、推動事項。
(七) 第一目所列普查有關參考資料之蒐集、整理、編印事項。
(八) 第一目所列普查實地調查之舉辦、督導與進度控制事項。
(九) 第一目所列普查資料之點驗、整理、審核、註號人工檢誤修正事項
。
(十) 第一目所列普查資料之統計分析、專題研究、報告編印事項。
(十一) 第一目所列普查結果之評估、核議事項。
(十二) 第一目所列普查辦理機構及人員之考核、獎懲事項。
(十三) 交辦及其他有關本科主管事項。
三 第三科、
(一) 國富調查及其他經濟社會調查之整體規劃、設計事項。
(二) 各機關辦理抽樣調查之統一列管事項。
(三) 各機關辦理抽樣調查計畫及經費之會核事項。
(四) 各機關及民間團體委託辦理抽樣調查事項。
(五) 第一目所列調查方案、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之研訂事項。
(六) 第一目所列調查範圍、對象、調查項目及定義之研訂事項。
(七) 第一目所列調查母體資料之蒐集、抽樣方法之研訂及調查名冊之編
製事項。
(八) 第一目所列調查人員之遴用、組訓及管理事項。
(九) 第一目所列調查實地調查之舉辦、督導與進度控制事項。
(十) 第一目所列調查資料之點檢、整理、審核、註號、製驗磁帶、檢誤
、建檔及製表事項。
(十一) 普查及抽樣調查資料電子處理系統之規劃、作業制度與程式設計
、維護製驗磁帶、資料處理、建檔及製表事項。
(十二) 第一目所列調查資料之統計分析、專題研究、報告編印事項。
(十三) 抽樣調查方法與技術對外提供服務事項。
(十四) 各機關辦理抽樣調查結果之評估、核議事項。
(十五) 交辦及其他有關本科主管事項。
四 第四科、
(一) 勞動力結構、就業、失業與勞動市場調查及其有關專案調查之整體
規劃、設計事項。
(二) 第一目所列調查方案、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之研擬事項。
(三) 第一目所列調查範圍、對象、調查項目及定義之研訂事項。
(四) 第一目所列調查母體資料之蒐集、抽樣方法之研訂及調查名冊之編
製事項。
(五) 第一目所列調查人員之遴用、組訓及管理事項。
(六) 第一目所列調查實地調查之舉辦、督導與進度控制事項。
(七) 第一目所列調查資料電子處理系統之規劃、作業制度與程式設計之
研訂、維護事項。
(八) 第一目所列調查原始資料之點檢、整理、審核、註號、製驗磁帶、
檢誤、建檔及製表事項。
(九) 第一目所列調查資料之統計分析、報告編印事項。
(十) 第一目所列調查結果之評估、核議事項。
(十一) 各機關及民間團體辦理調查應用勞動力調查母體為樣本設計服務
事項。
(十二) 勞動經濟估測模型之設計與估測事項。
(十三) 交辦及其他有關本科主管事項。
五 第五科、
(一) 工資、工時、員工進退、勞動生產力調查及其有關專案調查之整體
規劃、設計事項。
(二) 第一目所列調查方案、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之研擬事項。
(三) 第一目所列調查範圍、對象、調查項目及定義之研訂事項。
(四) 第一目所列調查母體資料之蒐集、抽樣方法之研訂及調查名冊之編
製事項。
(五) 第一目所列調查人員之遴用、組訓及管理事項。
(六) 第一目所列調查實地調查之舉辦、督導與進度控制事項。
(七) 第一目所列調查資料電子處理系統之規劃、作業制度與程式設計之
研訂、維護事項。
(八) 第一目所列調查原始資料之點檢、整理、審核、註號、製驗磁帶、
檢誤、建檔及製表事項。
(九) 第一目所列調查資料之統計分析、報告編印事項。
(十) 第一目所列調查結果之評估、核議事項。
(十一) 工資指數及生產力指數之編製、提供事項。
(十二) 工資及生產力估測模型之設計與估測事項。
(十三) 交辦及其他有關本科主管事項。
六 第六科、
(一) 人口及住宅普查方案、實施計畫會辦事項。
(二) 人口及住宅普查資料處理、統計分析會辦事項。
(三) 普查及抽樣調查資料之管理事項。
(四) 普查及抽樣調查報告與有關資料書刊之管理、發行事項。
(五) 普查及抽樣調查原始表件之保管、處理事項。
(六) 辦理普查及抽樣調查各級調查統計人員之指揮、監督、訓練及其任
免、遷調、考核之核議事項。
(七) 基層統計調查網之管理事項。
(八) 普查及抽樣調查諮詢機構之組設與會務處理事項。
(九) 各國普查及抽樣調查技術與工作經驗之交流、聯繫事項。
(十) 各國普查及抽樣調查資料之蒐集事項。
(十一) 本局年度施政計畫、年度概算及執行進度之控制事項。
(十二) 本局綜合性工作報告及計畫之彙辦事項。
(十三) 本局文件之收發、分辦及查催事項。
(十四) 交辦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主管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