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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審查會由保訓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及專任委員組成。
審查會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專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查會審查時,須有應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