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章之規定,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報請考選部廢止受訓資格,經廢止受訓資格者,不得申請重訓,並不得申請退費:
一、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構)或學校員工施以強暴脅迫。
二、受訓期間冒名頂替。
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職業倫理,情節嚴重。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停止訓練: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三、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其期間超過訓練總時數百分之五。
四、曠訓合計超過訓練總時數百分之五。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致超過請假時限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停止訓練,經核准後得停止受訓,並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一年。
受訓人員應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新訓練。逾期未申請者,廢止其受訓資格,並不得申請退費。
請假時限,除公假外,訓練期間,喪假、病假、事假合計不得超過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超過者,得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新訓練,並以一次為限,且應繳納重新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