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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應考人具有附表二所列資格之一,申請各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者,其案件
之審議,由考選部設漁船船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
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
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