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4 09:4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助產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助產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助
產職業學校修業期滿,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助產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