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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4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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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央研究院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將現任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行政人
員,依本辦法有關規定切實審查後,按其參加本考之等別,分別造具分冊
,一次報送考選部。應考人報考時以冊列有案者為限,考試後發現及格人
員有不實情事者,由考試院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撤銷其考試
及格資格,並吊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院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