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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邀請單位於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期間,應負責接待及安排
活動事宜,並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填妥活動報告表送內政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