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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在臺灣地區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港澳學生,得檢具臺灣地區之大學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歷年成績證明文件、入學申請表、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招會申請分發碩士以上學程。海外聯招會依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再核定分發,核定分發以一次為限。自行報考碩士以上學程者,應依臺灣地區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