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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設施場所申請認證所送文件有異動時,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文件應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變更外,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